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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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9734号原告广东鸣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余钲希、上饶市和兴缘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

区人民法院2024-08-26 17:24:5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734    

余钲希: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鸣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余钲希、上饶市和兴缘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734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7836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5604.22元(以178360元为基数,自20238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435日为5604.22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晓明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10111030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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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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