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113号
朱元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朱元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11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代位理赔款2053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为20530元自2023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855.54元,合计21385.5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