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951号
佛山市毅丰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陈向东、林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罗杰东诉被告佛山市毅丰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陈向东、林志伟、陈绮婷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95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四被告立即将被告佛山市毅丰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自2013年2月5日成立起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定、监事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等)提供给原告及原告委托的会计师和律师查阅、复制;二、判令四被告立即将被告佛山市毅丰汽车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自2013年2月5日成立起至今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合同等有关文件、公司账户开户资料、银行流水及被告陈向东用于公司收款的民生银行账户银行流水)提供给原告及原告委托的会计师和律师查阅;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