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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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访英诉被告佛山市搜铝铝业有限公司、刘娜、康家新、康学生及第三人佛山市艾尚艾德家居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8-26 11:32:1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163号    

佛山市搜铝铝业有限公司、刘娜、康家新、康学生、佛山市艾尚艾德家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访英诉被告佛山市搜铝铝业有限公司、刘娜、康家新、康学生及第三人佛山市艾尚艾德家居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16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佛山市搜铝铝业有限公司、被告刘娜、被告康家新、被告康学生分别在对佛山市艾尚艾德家居有限公司未完成出资的55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对佛山市艾尚艾德家居有限公司在(2023)粤0605民初1468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欠付原告的债务【代垫工人工资款项 187244 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 187244 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暂计至2024年4月7日为人民币7012.29元)】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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