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281号
胡保元、佛山市南海嘉晟道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美承智能货架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伟铭、胡保元及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嘉晟道具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28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被告胡保元、胡伟铭对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嘉晟道具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转让费600000元及利息111993.75元(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4年3月26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笔款60万元项系(2021)粤0605民初1780号案件第一判项的判决内容:“佛山市南海嘉晟道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退还转让款600000元予广东美承智能货架有限公司” 】二、请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