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598号
李兆全: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黄演坚、李兆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59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黄演坚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2190704.84元及自2022年12月20日起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年利率4.2%标准计收,罚息按年利率6.3%标准计收,复利按年利率份6.3%标准计收,暂计至2023年10月26日的利息为82070.6元,罚息为515.7元,复利为392.6元);2、依法判令被告黄演坚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李兆全对被告黄演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社区居民委员会翠湖路5号怡华西园5座12A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斯筠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欧斯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