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546号
广州饮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潘伟明、潘国栋、李晓敏:
本院受理原告罗祥局诉被告广州饮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潘伟明、潘国栋、李晓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54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股权转让款4000000元及资金占有期间利息256066.67元(以40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2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市场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到2024年5月8日);二、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固定收益10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9138元(以应付108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2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市场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到2024年5月8日);三、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律师费20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3265元;四、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梁绮莉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