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391号
陆斌:
本院受理原告程子锋诉被告陆斌、陆建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39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陆建锋、陆斌返还原告出资款50000元,并以出资款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从2022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3月28日为2470.07元);2、被告陆建锋、陆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