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282号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许宁芮: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陈涛、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许宁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282号的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陈涛立即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3年12月5日的借款本金1329436.47元、利息2665.95元、罚息14103.11元、复利28.28元,从2023年12月6日起分别以所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3.8%计算罚息、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陈涛立即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23年12月5日的借款本金559573.64元、利息2138.40元、罚息5432.37元、复利21.41元,从2023年12月6日起分别以所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4.3%计算罚息、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 3、判令被告陈涛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8268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陈涛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吉安道3号依云水岸42座3101【粤(2018)顺德区不动产证明第0019744号】在上述第1-3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被告许宁芮、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理,书记员由罗婷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1日9时00分于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