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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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848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玮钢金属经营部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振翅冷轧有限公司、何如飞、胡汝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区人民法院2024-08-23 16:35:5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489号    

佛山市南海区振翅冷轧有限公司、何如飞、胡汝霞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玮钢金属经营部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振翅冷轧有限公司、何如飞、胡汝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8489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459988.72元及以459988.72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场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予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晓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09日上午10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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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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