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191号
佛山市南海区振翅冷轧有限公司、何如飞: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申报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振翅冷轧有限公司、何如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6191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振翅冷轧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运费 233894.9 元以及此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何如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振翅冷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均由两被告连带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晓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0月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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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