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658号
佛山市南海区振翅冷轧有限公司、何如飞、胡汝霞: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建炀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振翅冷轧有限公司、何如飞、胡汝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0658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振翅冷轧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204426元;2.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振翅冷轧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004元(以1204426元货款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4年1月25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8日);3.被告何如飞、胡汝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振翅冷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晓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