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296号
佛山市南海区振翅冷轧有限公司、何如飞:
本院受理原告吴湛华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振翅冷轧有限公司、何如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8296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振翅冷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17151.66元;2.被告何如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振翅冷轧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场责任;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晓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0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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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