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536号
张海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53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你:1、偿还欠款本金59860.17元和截至2024年2月28日利息2510.82元、违约金2563.16元、手续费1210.23元;此后利息以59860.17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志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刘晓媛担任,并定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楼第4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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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