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554号
邓振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55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你: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6999.62元、暂计算至2024年5月22日的利息3001.25元、罚息18.17元、复利15.63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以以尚欠借款本金、未付利息为基数按五年期以上LPR加59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如遇LPR调整,则罚息利率相应调整。2、原告对被告邓振英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房在上述第1项确定的债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志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刘晓媛担任,并定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7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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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