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显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张永钢、浈江区娟姐货物运输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黄显红作为本案被告。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6175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经变更,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张永钢、浈江区娟姐货物运输部、黄显红立即连带支付原告代位理赔款21800元并以尚未支付的赔款218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予原告;2.由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林熙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艾玲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4日9时30分于本院第49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