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111号之一
湖北万鑫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李伊璇与被告湖北万鑫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6111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伊璇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李伊璇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