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2609号之一
佛山市盛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汝升:
原告汪斌与被告佛山市盛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汝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2609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汪斌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2.02元(原告已预交4504.04元),由汪斌负担。汪斌多预交的2252.02元,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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