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840号之一
清远市海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佛山市政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海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4840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本案按佛山市政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13.81元(佛山市政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0790.16元),由佛山市政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政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6776.3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