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249号之一
区志森:
本院受理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区志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324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解除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区志森本案铺路钢板租赁合同关系;二、区志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51207元予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三、区志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51207元为本金自2023年8月1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支付违约金予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四、区志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案涉合同约定的5块规格为20厘*2米*6米的钢板予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若不能返还,则按55000元作价赔偿;五、区志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30元/天(按每块6元/天计)的单价支付从2023年9月1日始计至上述5块规格为20厘*2米*6米的钢板返还日止的租金予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若不能返还,则计至赔偿款赔付到位日止;六、区志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案涉合同约定的8块规格为20厘*2米*4米的钢板予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若不能返还,则按56000元作价赔偿;七、区志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48元/天(每块6元/天)的单价支付从2023年9月1日始计至上述8块规格为20厘*2米*4米的钢板返还日止的租金予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若不能返还,则计至赔偿款赔付到位日止;八、驳回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65.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zdqz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