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460号
梁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邹宇与被告古京委、谷德君、第三人梁国伟、夏小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0460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应披露第三人夏小芬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八东路1号中海锦城国际花园2街14栋2903房(权利证号:粤(2019)南不动产权第0162155号)不动产的租赁信息及不带租约拍卖的裁定;二、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敏谊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0月21日9时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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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