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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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087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雅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祥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8-20 14:51:5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872

孟祥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雅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祥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87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孟祥蛟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977892.65元、利息19958.50元、罚息125.96元、复利239.59元【该利息暂计至2024年2月14日、该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4年2月14日,从2024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以下方式计算:贷款期内按5年期以上LPR计算利息,对未按时支付的本金、利息分别按5年期以上LPR再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自贷款提前到期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全部本金为基数按5年期以上LPR再上浮50%计算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5年期以上LPR再上浮50%计算复利;每年1月5日为利率重整日】;2.依法判令原告对孟祥名下的佛山市顺德区XXX不动产的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佛山雅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91430分于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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