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839号
侯赛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平洲支行诉被告宋春娜、侯赛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83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住房]字[佛山分]行[平洲]支行[2017]年[0XX]号】项下贷款本金1254564.21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2月21日的利息为33806.92元、罚息为1078.37元、复利为691.86元,此后至实际清偿止分别以尚欠的借款本金和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5年期以上LPR减63.5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2.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以上两项款项暂合计金额:1295141.36元)。3.判令原告对两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X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号:粤(2018)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15XXXX号】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于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