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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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0407-2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笑玲、区汉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8-20 14:45:5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407-2

吴笑玲、区汉钜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笑玲、区汉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407-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贷款本金63940.67元、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费(至2024年3月14日止利息42986.70元,逾期付款滞纳费5897.4元;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费合计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保全保险费。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法院保全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91500分于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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