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947-9号
黄嘉琦: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诉被告黄嘉琦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947-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514906802050XXXX)截至2024年1月28日的欠款本金12465.17元、零售利息1801.66元、分期分期利息2628.33元、违约金1136.42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合计18031.58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622689800918XXXX)截至2024年1月28日的欠款本金81755.22元、零售利息106990.91元、分期分期利息2555.24元、违约金18520.94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合计209822.31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622918006711XXXX)截至2024年1月28日的零售利息117.92元、分期分期利息92.4元、违约金439.09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合计649.41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玮祺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孔丽棋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于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