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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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0117-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九江支行诉被告冯胡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8-20 11:04:3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117-4号

冯胡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九江支行诉被告冯胡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117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贷款欠款共计537433.78元(暂计至2024年3月11日,其中本金528061.59元,利息9226.75元,罚息48.36元,复利97.08元),从2024年3月12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528061.59元及逾期利息9226.75元为基数适用的2023年12月27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78个基点再上浮50%的数值;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5000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涉案抵押物(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锦恒路11号恒大梓林花园39座1507)的拍卖、变卖、变现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权范围包含诉请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中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理,书记员由罗婷担任。本案定于20241010900分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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