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480-5号
宋永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宋永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48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宋永宝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90745.86元(其中本金为56500元,暂计至2024年01月14日止利息3583.88元、罚息及复利为30661.98元,自2024年0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全部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9.45%计算;二、判令被告宋永宝向原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4537.29元;三、判令被告宋永宝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理,书记员由罗婷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9日9时30分于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