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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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9480-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饶妹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8-20 11:00:2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480-2号 

饶妹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饶妹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480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饶妹玲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255546.15元(其中本金为165000元,暂计至2024年1月14日止利息9367.06元、罚息及复利为81179.09元,自2024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全部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8.4%计算;二、判令被告饶妹玲向原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2777.31元;三、判令被告饶妹玲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理,书记员由罗婷担任。本案定于2024109930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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