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353号
张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诉被告可乐兰奇(佛山)进出口有限公司、罗昱、张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35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可乐兰奇(佛山)进出口有限公司、罗昱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290000.00元、利息42466.19元、罚息61847.04元、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计算的复利2039元,以逾期期间的罚息为基数的复利2827.13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3月22日(含),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即3.85%)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以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应付未付利息、逾期期间罚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违约使用期间,罚息利率固定不变】;2.判令原告对被告罗昱、张敬提供的抵押物(即被告罗昱、张敬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室的房产【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90号】)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张敬对被告罗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肖英青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倩雯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