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139号
邱芬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13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你:1、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2000元、暂计至2024年1月14日的利息3645.94元、罚息及复利32634.55元,以上合计98280.49元,自2024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全部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8.7%计算;2、支付律师费4914.02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解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志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刘晓媛担任,并定于2024年10月10日9时在本院审判楼第七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