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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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2208号原告佛山市飞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阳东区新众友箱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材料

区人民法院2024-08-16 16:51:5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208    

阳江市阳东区新众友箱包厂: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飞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阳东区新众友箱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2208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20296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2511.80元(以货款本金202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从202219日起算,暂计至2024412日为2511.80元,计算明细详见附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邱铭慧担任。本案定于202410101030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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