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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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1391号原告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紫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材料

区人民法院2024-08-16 16:51:2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391    

邓紫才: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莞谊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紫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391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全部租赁合同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87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49.76元(分别以18740元为基数,自20231013日起,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115日,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为449.76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暂计1152元(以8块钢板租金为48/天的标准,自20231013日起计算至被告返还全部钢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115日,租金暂计为1152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8块规格为20*2*4米的钢板,如不能返还,则被告向原告赔偿租赁物资款48000元【注:8块钢板的价值为48000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6、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以上第25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71341.76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邱铭慧担任。本案定于202410101000分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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