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106号
杨丁玲、佛山市华医名康复器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优可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丁玲、佛山市华医名康复器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10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杨丁玲、佛山市华医名康复器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物流运费13478.79元及利息(以欠付运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杨丁玲、佛山市华医名康复器械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邱铭慧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0日9时30分于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