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884号
厦门伍德旺工贸有限公司、蓝泳松: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南洋电机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伍德旺工贸有限公司、蓝泳松、胡招金、伍爱连、伍洪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88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厦门伍德旺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08877元及利息15054.26元(以108877元为本金从2022年5月20日起(2022年4月19日最后一批货,按月结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的2倍计算,算至货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4年3月31日,108877元本金7.4%/年*682天=15054.26元);二、判令被告厦门伍德旺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担保费1000元。三、判令被告伍爱连、伍洪亮对被告厦门伍德旺工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胡招金在认缴出资68万范围内对被告厦门伍德旺工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被告蓝泳松在认缴出资17万范围内对被告厦门伍德旺工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邱铭慧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9日15时00分于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