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611号
郭莲英:
本院受理原告麦锦永诉被告郭莲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61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7274元;二、本案的诉讼费、法律服务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邱铭慧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9日10时00分于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