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746号
李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邓光明诉被告刘晓寒、李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74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决刘晓寒、李海龙支付油款47646元及利息(以47646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4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由刘晓寒、李海龙负担。截止至2024年6月23日利息为9141元,起诉金额:56787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邱铭慧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8日15时00分于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