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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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8603号原告肖学旺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辉嘉勋贸易商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公告应诉材料

区人民法院2024-08-16 16:45:4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603    

佛山市南海区辉嘉勋贸易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肖学旺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辉嘉勋贸易商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8603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原告在被告处买的商品退一赔三,即退回购买款3000元和赔偿三倍9000元,共计12000元;2、判令被告在其抖音上发布销售三无产品的道歉声明;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邱铭慧担任。本案定于20241081000分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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