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058号
凌云龙、佛山凌势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卢广诉被告凌云龙、佛山凌势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805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凌云龙、佛山凌势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订金3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凌云龙、佛山凌势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3年10月17日至2024年1月18日的违约金共93天×500元=46500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凌云龙、佛山凌势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载勋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邱铭慧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8日9时30分于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