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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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1238号之一佛山市志宥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杨家文、广州市创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8-16 16:44:2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238号之一    

杨家文、广州市创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佛山市志宥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家文、广州市创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1238号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广州市创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3450.35元佛山市志宥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二、广州市创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83450.35元为本金自2024年2月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志宥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三、广州市创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予佛山市志宥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四、杨家文对广州市创界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佛山市志宥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6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72.8元,两被告负担1993.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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