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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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0360号之一顺德区容桂顺黔货运服务部与抚顺常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小勇、成都昊佳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8-16 16:43:3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0360号之一    

抚顺常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小勇、成都昊佳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顺德区容桂顺黔货运服务部抚顺常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小勇、成都昊佳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0360号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吴小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更换零件、包装材料等费用合计6600元予顺德区容桂顺黔货运服务部;二、吴小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检测人工费用2700元予顺德区容桂顺黔货运服务部;三、吴小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仓储费3000元予顺德区容桂顺黔货运服务部;四、吴小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交通费、人工费、餐费、住宿费等合理支出的费用合计2500元予顺德区容桂顺黔货运服务部;五、驳回顺德区容桂顺黔货运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5.25元(顺德区容桂顺黔货运服务部已预交),由顺德区容桂顺黔货运服务部负担1472.15元,吴小勇负担333.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顺德区容桂顺黔货运服务部多预交的诉讼费用333.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后本院予以退还。保全费882.1元,顺德区容桂顺黔货运服务部已交纳,由顺德区容桂顺黔货运服务部负担719.34元,吴小勇负担162.7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予顺德区容桂顺黔货运服务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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