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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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9941-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诉被告陈分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08-16 10:29:4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941-9

陈分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诉被告陈分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941-9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40339******99392)截止至2024年2月24日的欠款本金90003.44元、零售利息10531.5元、分期分期利息1442.07元、违约金16432.69元、杂费199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合计118608.7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6226899004989356)截止至2024年2月24日的欠款本金9084.44元、零售利息1059.07元、分期分期利息91.97元、违约金2369.66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合计12605.14元;3.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肖英青独任审理,书记员邓倩雯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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