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魏能海: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魏能海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332-12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魏能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卡号:622********998940)截止2024年2月20日所欠的本金124994.09元、利息32863.67元、账单分期手续费2229.19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4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4.09元,被告负担3483.61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