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851号
朱正平、邓清生、朱巍伟、邓韶宗: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岗支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星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朱正平、邓清生、朱巍伟、邓韶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85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星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松岗小企)农商流借字2022第****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350579.82元、利息4511.40元、罚息19895.60元以及复利65.83元,合计1375052.65元【暂计至2024年2月20日,自2024年2月21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全部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7.725%计收罚息、复利;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星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松岗小企)农商流借字2023第****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455000元、利息19863.33元、罚息8080.66元及复利194.87元,合计1483138.86元【暂计至2024年2月20日,自2024年2月21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全部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7.575%计收罚息、复利】;三、被告朱正平、邓清生、朱巍伟、邓韶宗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星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五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秀萍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冯帼儿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9日下午14时30分于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