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毕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众支行诉被告毕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260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毕东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340.47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8月14日,利息2653.45元、罚息7903.95元、复利625.14元;此后分别以所欠本金30340.47元、利息2653.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75%计算罚息、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众支行;二、被告毕东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999.99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8月14日,利息427元、罚息1883元、复利100.51元;此后分别以所欠本金7999.99元、利息4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75%计算罚息、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众支行;三、被告毕东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000元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众支行;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大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8.06元,财产保全费583.22元,合计1791.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9.27元,被告负担1157.98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