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575号
容毅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诉被告容毅超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575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卡号:62590******00810)欠款共计170202.5元(暂计至2023年12月6日,其中本金117548.72元、利息22557.24元、还款违约金28502.25元、手续费1594.29元),从2023年12月7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之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肖英青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邓倩雯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