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018号
李德龙、吴金梅、李菊兰、佛山市森梧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佳诉被告李德龙、吴金梅、李菊兰、佛山市森梧电器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01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被告佛山市森梧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8400元,并自2023年12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暂计至2024年4月8日为264.51元,本息小计18664.51元2、判决被告佛山市森梧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3、判决被告李菊兰、被告李德龙、被告吴金梅分别在承诺的出资限额:9万元、8万元、3万元范围内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彦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锞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