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297-3号
佛山市月思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嘉良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297-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你:支付支票款195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按一年期LPR自2023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840.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志标独任审理,书记员由刘晓媛担任,并定于2024年10月9日9时在本院审判楼第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