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072号
谭诗:
本院受理原告徐巧英诉被告谭诗及第三人佛山市南海昊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07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徐巧英对佛山市南海昊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1800元债权,由被告谭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谭诗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梁绮莉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4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