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290号
佛山市千景鼎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奥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赵云、孙小林、石前峰、第三人佛山市千景鼎家具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290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追加被告孙小林、石前峰、李赵云为(2023)粤0605执1753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被告孙小林、石前峰、李赵云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佛山市千景鼎家具有限公司在(2023)粤0605执17530号案件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国俊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0月9日14时30分在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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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