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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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9995号原告上海田旭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余志云、佛山市南海汇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梁娟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8-08 20:53:4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995号   

余志云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田旭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余志云、佛山市南海汇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梁娟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9995号案的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605执24142二海号执行案的分配方案;二、重新作出执行分配方案为:房屋拍卖得款1383360元清偿网拍服务费11067元、执行费30224.22元、诉讼费8204.5元、税费41500.8元、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庄支行497471.7元,余款794891.78元退予第二顺位优先债权人上海田旭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即原告);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国盛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0月8日14时30分第三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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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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